答辩人:xx集团 地址:xx 代理人:xx 性别:男,代理律师:xx 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 xx律师事务所律师。 针对原告xx诉xx集团侵犯其名誉权和肖像权一案,答辩人答辩意见如下:
1、答辩人并未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和肖像权。《xx》杂志刊登的《xx》一文是xx作家xx先生的署名文章,该文章的副标题是“xx”,该文是一边具有较强的报道性和可读性的调查报告,该文是在广泛调查的基础上,通过概括和抽象的方法成文,不是写任何一个具体的已婚女性。此文章是一篇关于都市名人的婚姻以及调查,是一篇调查报告,通过对很多漂亮女人婚姻的调查后写的一篇文章。文章中写的很清楚,文章的中的xx的“x”字和原告x的“x”字不同,而且文章中的xx是二十一岁,在酒店工作,而本案的xx并未在酒店工作过,年龄是三十多岁。对此我们可知,文章中所说的人并不是指原告。这篇文章说明并未对原告构成名誉侵权。
2、答辩人并未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和肖像权,所以答辩人无理由向原告赔礼道歉。
3、答辩人并未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和肖像权,原告所受的经济损失和答辩人刊登的文章无关联性,所以不应由答辩人赔偿其损失。
此致 xx人民法院
敬礼
答辩人:
xx集团
xx年X月X日
二、侵犯名誉权怎么认定?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3、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
综上所述,名誉权是居民的重要权利,法院审理名誉权侵权案件,会开庭要求双方答辩,作为被告应当提供一份答辩词。在里面针对指控的内容一一答辩,用事实来阐述自己没有构成名誉权侵权,对方要求赔偿的理由不成立。答辩结束后,法院择期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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