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人注重信誉和名誉,一个人的名誉决定一个这人职业道路的长短。一旦这些因素从一个人的身上消失,那么他将在社会上难以立足。相比在社会中的交往,当事人在法庭上受法律威严的限制不敢恶意造谣。但是总是少不了那些因情绪激动,为了维护自己利益而给别人乱扣帽子的言行。那么遇见当我们在法庭上被诽谤后该怎么做呢?下面小编向大家介绍一下。
一、在我国“被诽谤”者维权亦不易
诽谤的词义解释是:以不实之词毁人。通过捏造事实,散布对他人名誉不利的言论,给他人造成损害,但未达到诽谤罪的严重程度的,在我国,应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可见,认定名誉权侵权时,不因侵权人为新闻媒体而要求受害人证明侵权人具有“真实恶意”。一般来讲,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客观上有针对性地制作诽谤他人名誉的信息,主观上故意进行了散布,即可认定为侵权。受害者可以向侵权行为发生地或结果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诽谤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适用我国刑法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但我国刑法仅对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的诽谤行为予以规制,新闻媒体等单位则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主体。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随着自媒体的飞速发展而略有变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认定符合诽谤罪中“情节严重”这一构成要件。
二、含沙射影可以诽谤罪自诉
相比较于美国法律而言,受害者在我国关于诽谤侵权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举证责任较轻,但“被诽谤”者的维权也非“一帆风顺”。首先,名誉权作为诽谤行为侵犯的客体,因其具有“社会普遍评价”的抽象性,是否减损难以确认,减损程度难以测量。其次,诽谤行为与名誉受损间直接因果关系认定难度较大。不同于财产损害,名誉权损害是要通过众多第三人群体的普遍抽象主观来判断。同一事件引发不同主体不同主观认识,因果关系认定也会有偏差。再次,诽谤罪属于“不告不理”,受害方到法院自诉时,需要初步举证证明诽谤行为事实、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及因果关系,而“情节严重”如此抽象,民事案件到刑事案件的举证难度跨越较大。此外,含沙射影的表达方式,虽未明确诽谤对象的具体名称,但如能够证明此言论具有针对性、唯一性、损害性,相关权利主体仍然可以主张名誉权侵权损害赔偿,情节严重的,以诽谤罪自诉。
名誉权对于每一个人都至关重要。国家在加大力度保护每个人的名誉权的同时个人也要学会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声誉。不要因为自己的身份地位等因素而放纵他人的诽谤行为。即使是在法庭上被诽谤,也要敢于向法官提出来,将事实说清楚,不能一味隐忍这种违法行为的发生,只有这样大家才会谨言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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