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英烈名誉权保护在立法方面的体现是什么?
体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英雄烈士等的人格权益进行特别保护具有鲜明的政治意义。本条是《民法总则》(草案)在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后,在大会审议阶段新增加的一个条文。本
条规定体现了民法总则鲜明的政治导向,也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为了国家繁荣富强,无数的英雄献出了生命,烈士的功勋彪炳史册,烈士的精神永垂不朽。
2、我国近年来制定了《烈士褒扬条例》《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烈士安葬办法》《烈士公祭办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工作的意见》等,都有对英烈保护内容的体现。可以在这些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的基础上,整合构建一部完整的英烈名誉保护法。
依法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是我国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但是,言论自由并非毫无边界,应当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为前提。这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关于自由的一般原则,是为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划定的边界。
任何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学术自由及其他自由时,都负有不得超过自由界限的法定义务。这是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对公民的基本要求,也是任何一个公民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对英烈名誉的损害,既是对英烈的名誉、荣誉的损害,也是对中华民族的精神价值的损害。
二、如何在立法方面加强对英烈的保护?
明确国家英烈名誉保护的范围;明确社会各界在国家英烈名誉保护中的职责;明确规定如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无力提起侵权诉讼,由国家检察机关提起国家公诉,或由民政部门、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提起社会公益诉讼。
全社会应尊重敬仰缅怀英雄,学习英雄精神,弘扬英雄品质;学校教育中教师有义务教育下一代牢记英雄;在清明节、抗战胜利日、国家公祭日、烈士纪念日等重要节日应相应举办各种纪念英雄的活动等等。
立法还应规定禁止性规范,如不允许亵渎、辱骂、诋毁、调侃、诽谤英雄。对上述行为违法,要构建法律责任惩戒机制。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纳入刑法惩戒范畴。
侵权行为人如果是侵权英烈的名誉权或者是荣誉权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判决,要求其立即停止实施侵权行为,并同时依据侵权行为的所得对被侵权方进行赔偿,赔偿的钱款应当直接由英烈的家属或者是直系亲属接收,并且还需要赔礼道歉以恢复英烈的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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