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场购物的时候遇到一些不友好的商家可能只是小问题,但若出现商家为了报复恶意诽谤消费者的这种严重情况,就会直接将事态变质为法律问题。很多人认为诽谤只是口头上的几句话而已,不能让商家赔偿。但法律并不这么认为,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消费者因诽谤受害赔偿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遭遇经营者欺诈行为时,可获得商品或服务价款3倍的惩罚性赔偿;经营者存在侮辱诽谤、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传统立法观念中,主张有损害才有赔偿,是填平损害原则,即有一赔一,有二赔二。1994年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创造性地将惩罚性赔偿规定在该法第49条之中。《消法》颁布二十年来,这一条款对于唤起消费者维权意识,遏制欺诈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
惩罚性赔偿机制的建立,有助于激励消费者的主动维权意愿,最大程度保护消费者集体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此,新《消法》在原有惩罚性赔偿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出了新的规定。
新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综上所述,消费者在购物时遭到了商家极其恶意的诽谤或侮辱,只要消费者觉得自己的精神或者人身受到了商家的严重侵害,就可以向该商家索要精神赔偿,商家不给的消费者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甚至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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