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诽谤也即行为人通过言语、行为对受害者进行攻击,但这跟我们平常所说的人身攻击不是一个概念。对他人进行人身诽谤的行为触犯了刑事法律规范,受害者或其厉害关系人可通过法定程序向相关国家部门提出诉讼。那么,判处所是否有权受理此类案件呢,也即人身诽谤派出所管吗,起诉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一、人身诽谤可不可以到派出所报案
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不可以去当地派出所报案,应当到法院起诉。
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自诉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二、诽谤罪起诉程序如下:
1、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2、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二)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五)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3、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带为告诉的人,对于已经立案的,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但当自诉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而再次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属于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协商不成,可以及时搜集证据,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对方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向法院提起诽谤罪的刑事自诉,当事人也是需要提供一份书面的文书,即刑事自诉状,然后法院在审查之后才会决定是否立案受理。当然,现实中并不是所有的诽谤行为都会构成犯罪,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可以。
综上所述,关于人身诽谤派出所管吗这一问题,人身诽谤并未涉及到较大范围的人民群众的利益,也和国家、集体的利益并无厉害关系,因此,此类案件属于自诉案件,故派出所是无受理权的,受害者或IQ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律师按照起诉流程想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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