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之大,无奇不有。有卖鞋卖包的,有纵谈古今大事的,还有没事传播网络谣言的,那网络谣言有哪些?随着社会的发展,网络谣言已经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因此,两高也将传播网络谣言入刑,对这种行为进行定罪处罚,传播那网络谣言会犯哪些罪?本文将针对这两个问题,为大家做详细解答。
主要指向党和政府,主要涉及政治内幕、政治事件、重大政策出台和调整等内容,让公众对国家秩序、政治稳定、政府工作产生怀疑和猜测,破坏党和政府的形象,危害国家安全和政权稳定。“军车进京、北京出事”等谣言就属于这一类。
捏造某种灾害即将发生的信息,或者捏造、夸大已发生灾害的危害性信息,引起公众恐慌,扰乱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引发“抢盐风波”的核辐射谣言、引发群众逃亡并导致4人遇难的响水县“爆炸谣言”等都属于这类谣言。
这类谣言一般是虚构恐怖信息或危害公众安全事件信息,引发公众恐慌,扰乱社会秩序,引起公众对政府管理的不满,影响社会稳定。“‘针刺’闹到重庆”等属于这类谣言。
这类谣言一般是捏造一些骇人听闻或令人发指的犯罪信息,引起公众愤怒、恐惧,引发公众对政府、政府工作人员或某些群体的不满,同时也影响当事人的声誉,扰乱他们的正常生活。如“黔西部分乡镇儿童被抢劫盗肾”等属于这类谣言。
捏造或夸大某类食品或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引起公众对该类食品或产品的抵制,导致该类食品或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损失。比如“皮革奶事件”,让奶企等蒙受巨大损失。
网络个人事件谣言针对某些个人特别是名人而编造吸引眼球的虚假信息,侵害当事人隐私,给当事人造成负面影响甚至经济损失。比如赵本山“被限制出境”以及众多名人“被死亡”等都属于这类谣言。
从目前我国刑法的法律规范分析,可作为打击网络谣言法律渊源的有两类:
1、针对网络谣言可以直接适用,直接可适用的罪名主要有:诽谤罪、寻衅滋事罪、商品声誉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以及战时造谣惑众罪。上述罪名一般均能针对不同类型的网络谣言进行适用。在专有罪名体系之中,可以直接适用具体罪名对编造网络谣言的行为人进行处罚。
2、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
我国刑法中还包括一些非专有罪名用来惩罚利用网络谣言实施犯罪的行为人。这类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通过编造谣言之外的行为方式进行实施,但在特殊情况下,利用网络谣言的行为也可以被认定为此类相关犯罪。具体而言,非专有罪名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刑法103条第2款规定的煽动分裂国家罪;
(2)第150条第2款规定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3)第249条规定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4)第278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5)第300条规定的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以及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以上一组罪名通常情况下并不会通过编造网络谣言的形式实施,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利用网络谣言实施上述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这些罪名同样可以用来惩罚编造网络谣言、传播谣言的行为。
如今的生活中,网络谣言已经泛滥成灾了,两高也出台了有关网络谣言的司法解释。而目前就我国《刑法》中的规定来看,针对网络谣言,对应的罪名应该是诽谤罪,并且此时要求达到了一定的情节之后,那么才会被认定构成此罪。自然,之后也就会结合《刑法》中的量刑规定,在根据实际的犯罪情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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