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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名誉权诽谤罪的连标准是什么

一、公民名誉权诽谤罪的连标准是什么

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

以下行为构成诽谤罪:

(一)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二)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三)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四)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二、诬陷诽谤罪立案标准

关于诽谤罪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一)本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

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 诽谤罪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

(二)本罪与侮辱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同之处主要在于:

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谤则不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

(三)本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二者都是针对特定对象,采用捏造事实的手段实施的。不同之处在于:

1、所捏造的事实内容不同。诬告陷害捏造的是犯罪的事实,诽谤罪捏造的是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事实。

2、行为方式不同。诬告陷害是向政府机关和有关部门告发,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

3、主观方面不同。诬告陷害的意图是使他人受刑事处分,诽谤则是意图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

综上所述,每一个公民都是有各自的名誉权的,这也是为了维持一个好的社会秩序,就不能恶意造谣诽谤他人,诽谤严重的情况可以影响到他人的正常生活,而诽谤是自诉案件,需要受害者提出诉讼程序,遭遇诽谤的时候,可以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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