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誉权上诉状是怎样的
名誉权纠纷起诉状
原告:xxx
第一被告:xxx
第二被告:xxx
案由:名誉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停止诬称《三重门》、《书店(一)》、《求医》不是原告创作的相关一切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包括立即删除在第一被告博客与微博上的已有侵权文字;
2、判令第二被告立即删除其微博上转载第一被告的相关侵权博客与微博文字;
3、判令第一被告就其上述侵权行为在其博客与微博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事实与理由:
《三重门》是原告高中时期呕心沥血、夜以继日创作的长篇小说。首先由作家出版社于2000年5月出版;后又由万卷出版公司出版。在上述出版社或出版公司出版的该书封面、扉页与版权页上的作者署名均为“韩寒”。原告现在还保留有该书大部分写作手稿。该书迄今已经重新印刷多次,累计印数400多万本。
《书店(一)》是原告初中时期创作的文章;最早发表于1997年9月江苏《少年文艺》杂志9月号上(P40至41),作者署名“韩寒”;后又被收录进 2000年8月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零下一度》一书中(P65至69);最近还被收录进万卷出版公司出版的《零下一度》一书中(P54至58),在该书封面、扉页与版权页上的作者署名均为“韩寒 著”。
《求医》是原告高中时期创作的文章。最早发表于1999年8月第8期《萌芽》杂志上,作者署名“韩寒”;该文曾被转载于中国作家协会主办的《小说选刊》 1999年第10期(P120至121);后又被收录进2000年8月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零下一度》一书中(P71至75),在该书封面、扉页与版权页上的作者署名均为“韩寒 著”。
然而第一被告却在没有任何证据的前提下,仅凭其一厢情愿的主观臆测,面向互联网与社会公众,大肆诽谤《三重门》、《书店(一)》、《求医》不是原告自己创作的。第一被告在今年春节假日之前与假日期间通过其博客与微博上的文章或者文字、在今年春节假日后又变本加厉地通过平面媒体、电视媒体、网络媒体和继续通过其博客与微博,蓄意和频繁地、间接或直接地诬称《三重门》、《书店(一)》、《求医》不是原告自己创作而是原告父亲或者他人代笔的,指责这是原告与原告父亲在恶意移花接木、做假欺世盗名。鉴于第一被告名扬天下的“打假专家”身份和特别典型的性格特征,加上互联网的时代环境与原告的具体情况,第一被告对原告的上述诽谤行为已经在社会上、尤其在网络上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使得相当一部分社会公众已经误认为或者开始怀疑《三重门》、《书店(一)》、《求医》不是原告创作而是原告父亲代笔的。
文如其人,文如其子,对一位作家的最大的侮辱与诽谤,对一位作家最大的侵害与伤害,莫过于无中生有或者指鹿为马地说“你署名作者的这一文章肯定不是你写的”。这就等同于在说“叫你爸爸的这个孩子肯定不是你亲生的”。这难道还仍然是“合理质疑”而不是诽谤吗?这难道还仍然是“学术批评”而不是侮辱吗?文可批而不可谤,士可杀而不可辱。鉴于第一被告这种捏造事实公然丑化原告人格,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原告名誉并且已经给原告造成了极大损害的极其恶劣的行为,原告不得已诉诸法律、对簿公堂。
综上所述,公民个人是拥有名誉权的,如果受到他人侵犯,那么是有权利要求对方作出赔礼道歉的,如果有很恶劣的情形存在,那么最好还是选择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对于民事纠纷案件都应该准备一份起诉状。
延伸阅读:
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侵害名誉权赔偿损失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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