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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英雄烈士名誉权需要承担法律的责任吗?

一、侵犯英雄烈士名誉权需要承担法律的责任吗?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英雄烈士等的人格权益进行特别保护具有鲜明的政治意义。本条是《民法典》在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后,在大会审议阶段新增加的一个条文。本条规定体现了《民法典》鲜明的政治导向,也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为了国家繁荣富强,无数的英雄献出了生命,烈士的功勋彪炳史册,烈士的精神永垂不朽。《民法典》在本条特别规定英雄烈士人格权益的保护,有利于弘扬烈士精神,缅怀烈士功绩,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

二、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权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1、只要是侵害了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即应承担民事责任。是否构成对于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损害,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判断。在判断加害人的侵权行为是否侵害了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时,判断标准与一般自然人相同,都应该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予以判断。法律对于所有民事主体(包括已经去世的英雄烈士等)的人格权益的保护标准,都是相同的。这是《民法典》平等原则的体现。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应当依据具体案件情形予以判断。《民法典》第179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法院可以依据具体案情的不同,判决加害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2、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公权机关可以介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当侵害英雄烈士等的人格权益已经严重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国家公权机关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也应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尤其是在没有民事主体对此依法提起诉讼时,公权机关更应该主动介入。目前,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公权机关主要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主要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应当将本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解释到“等领域”之中。

综合上面所说的,名誉权对于一个人来说是特别重要的,特别是对于为我们国家做出了贡献的人更应该要进行保护,只要一查到有人进行对他人进行侵犯,那么必定就会受到严重的处罚,所以,他人的名誉我们不能随便的破坏,应该要好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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