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害名誉权纠纷预防的措施有哪些?
1.新闻单位要加强防范机制的建立
多年来的新闻诉讼实践表明,预防新闻侵权的关键在于新闻行业的自律。因而,把有关预防新闻侵权的规定形成一种内部制度成了重中之重。可喜的是,一些新闻单位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采用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来预防新闻侵权。比如,《大众日报》社于1999年5月制定的《关于防范新闻官司的若干规定》,及其针对具体问题制定的《关于对涉外广告严格把关的建议》、《新闻报道不得侵犯隐私权》等文件;南方日报报业集团于2000年5月出台的《南方日报报业集团预防新闻侵权的若干规定》,它们从新闻报道采编刊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到最后内部的责任认定等方面进行详细说明,有效预防了新闻侵权。
2.新闻单位要及时更正错误
及时更正是防止新闻诉讼的有效途径。更正是指改正已经发表的报道中有关内容或言词上的错误。作为大众媒体,出现错误是再所难免的,但对待错误的态度不同引发的结果是不一样的。有的新闻单位因为态度端正及时更正而取得了当事人的谅解,避免了新闻纠纷;而有的新闻单位可能对错误认识不深,不做及时的改正而引发新闻诉讼。因此,对已经发生的错误——无论是否可能引发新闻侵权诉讼—— 必须及时主动更正,赔礼道歉,尽可能地防止新闻纠纷。目前经常在报刊、杂志上刊出的“更正”启事说明新闻单位对这一点是非常重视的。《人民日报》1995 年11月22日刊登的对同年9月27日发表的《交警强行罚款——真蛮横》一文的更正报道给广大新闻单位做出了榜样。
新闻工作者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是引发新闻侵权的最主要原因。在实行依法治国的今天尤其要大力强化新闻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因而,新闻工作者都要认真学习各项法律、法规,做到依法采写和报道新闻,时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新闻活动,确保报道真实合法,万万不可为了制造轰动效应而去制造虚假新闻、揭露他人隐私,侮辱他人名誉,这样就从源头上堵住了新闻纠纷。那么新闻工作者该有什么样的法律素养呢?李伟先生提出了“知觉型法律意识”的想法。即新闻工作者须“具有法学的一般理论修养”、“对主要部门法应知晓其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掌握、区分并正确使用法律术语”、“要有敏锐的法律眼光,善于捕捉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法律新闻时间予以报道
这主要表现在舆论监督报道中,因为报道对象往往也就是批评的对象,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值得注意的是,在采访过程中,记者容易错误地认为自己做了记录就万事大吉了,其实不然。记者的记录仅仅是个记录行为,而不能证明所记事情的真实性。所以,记者要尽可能多而全地搜集材料,“使用的材料要与自己掌握的第一手材料在逻辑上能够相互印证”。记者所做的记录“要尽量要求被采访者在每一页采访笔录上签名认可” (《南方日报报业集团预防新闻侵权的若干规定》)。2002年4月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在有条件限制的情况下)“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音像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助于舆论监督报道过程中的证据搜集工作的。采访到相关材料后,一定要反复核实,拿到证据,才能给予报道。另外,由于我国民事法律规定诉讼的一般时效为2年,因此对于获得的证据,一定要做好整理和保管工作,在当事人没有起诉,没有出现诉讼时效中断(时效重新计算)的法定事由情况下,这类档案材料起码要保存2年。有条件的新闻单位尽量建立起自己的资料库,以备不时之需。
5.新闻要维护司法尊严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明确规定:“维护司法尊严。”但在新闻活动中,尤其是在各类案件报道中,新闻工作者往往为了抢时间发稿,或为了谋轰动效应等而置法律尊严于不顾,从而引发新闻纠纷。广西《南国早报》的李成连先生把案件报道中有可能侵害名誉权的情形归结为“不当公布未成年人资料”、“擅自公布受害人资料” 、“内容真实缺乏足够证据”、“法律用语不规范”、“‘媒介审判’ 定性不准”等五类。[26]这主要是因为新闻工作者忽视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的。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以及未经法院二审审结生效的案件,不能妄下定性等。因此,为防止新闻纠纷的发生,“新闻工作者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宣传纪律”。(《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新闻工作者只要从维护法律尊严的角度出发、守法报道,这类现象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是比较常见的,一般情况下,都是由于新闻报导的过程中,对相关事项掌握不清楚所导致的,具体情况下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合法处理,对名誉权造成侵害的一般需要赔礼道歉并消除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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