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辱骂是否侵犯小三名誉权
在公众面前羞辱甚至殴打“小三”的行为是涉及侵权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犯公民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另外,该行为还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承担行政责任;严重时则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用当众羞辱殴打的方式对待第三者不是明智之举,不受法律保护且会受法律惩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见,如当众殴打他人导致轻伤或其它严重后果,则将构成故意伤害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如采用更为过激的行为甚至导致他人死亡的,则可能会构成更为严重的刑事罪案。
二、婚姻遭遇第三者,原配如何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在现行法律规定下,原配确实没有直接的法律途径去追究第三者破坏婚姻家庭的法律责任。在婚姻法的解释和修改过程中,对此有过探讨和争论,大多认为对配偶的忠实义务应用道德规范来调整,法律难以规制情感问题。“配偶权”是否应当保护或如何保护还只是一个研究课题。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这里可以追究的责任人仅限于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的配偶而不是第三者,并且只有在提起离婚诉讼时才能主张。
因此,当婚姻遭遇第三者,如有证据证明配偶已经与第三者有同居关系,那么在法院诉讼离婚过程中,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法院判决过错一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并且在财产分割上要求适当多分,法院如认定过错行为成立,则一般都会支持无过错方诉求。
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肯定会受到有关部门的严惩,但是需要注意有关的情况分析,双方当事人是否能合理的调解,否则问题的解决就会有着不小的影响,不过需要在程序上的合理的应对,确保自己的行为有着行之有效的处理结果,避免不必要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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