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总的保护英烈名誉权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总则关于保护英烈名誉权的规定主要就是要求那些损害这些英雄名誉的公民都要接受处罚并且承担起民事上道歉等精神赔偿或者转化为钱财的物质赔偿等。
根据《民法总则》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般的自然人死亡之后尚有对其姓名,肖像,荣誉等方面保护的必要,更不论英雄烈士。对于第185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房绍坤认为“只要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就会产生侵权责任,无论该侵权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近亲属均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而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只是衡量侵权情节的一个考量因素” 。也即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只要存在让其近亲属有遭受侵权之嫌或者已经造成其近亲属所认知到的侵害时,便可提起诉讼。在解读原来的《民法通则》第101条时认为只有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公然捏造事实,筹划他人人格,或者侮辱、诽谤他人并且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名誉权,梁教授特别强调“造成一定影响”在认定侵犯名誉权上的重要性。换言之,并非任何形式的侮辱,只要一经实行就可以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必须以造成一定影响为构成要件,以免造成滥诉的现象。
这里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应该作为能够使用该条款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予以保护的构成要件。没有该要件只能依照一般自然人死后人格权利的保护条款进行维权,而非仅仅将其作为一个考量因素。考虑到对英雄烈士的保护更加注重的应该是对全社会精神支柱的保护,所以更应该侧重的是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只有当损害公共利益时,才能适用该法条,可以此为据提起诉讼。当对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损害尚未达到损害公共利益的程度,其近亲属可以通过一般的保护自然人死后的人格利益的条款维护权利。
综上所述,民法总则在被推出之后接受了专家的解读之后就发现了关于英烈名誉权的重点保护,网络世界中允许自由的言语却依旧会有人利用这个权利去侵害这些在用生命为国家贡献的英雄死后的名誉,所以法律就作出规定而不再容忍这些违法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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