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容真实。在一般情况下,只要行为人能证明自己的主要言词是真实的、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的,就可以被免除侵害名誉权的责任,但是如果发生侵害名誉权与侵害隐私权的竞合,则不能以此作为抗辩事由。
2、正当行使权利。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是指根据法律的授权或有关规定,在必要时因正当行使权利而有损他人的名誉的行为。其首先要有合法的授权或依据法律规定享有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其次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是必要的。
3、正当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新闻工作者以及其他人依法通过新闻媒介发表评论,对社会生活、经济生活等方面进行的批评监督。在现实社会中,为披露不法行为和不正当的行为,新闻报道和评论只要主要事实真实,而只是个别细节上有失真实或用词造句不当,则不能认为构成侵权。
4、受害人同意。受害人同意是受害人事先明确作出自愿承担某种后果的意思表示。
5、第三人过错。第三人过错是因为原、被告以外的第三人对原告遭受名誉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如果被告此时没有过错,则免除责任;如被告有共同过错,则不能免除责任。
二、实践中构成侵害名誉权要具备下列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并指向特定人,行为人的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
2.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但在符合上述侵害名誉权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如果行为人具有抗辩事由,仍然可以免责或减轻责任。抗辩事由也是阻却违法事由,它是指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承担名誉权责任的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者不完全成立的事实。
以上就是侵犯名誉权行为的抗辩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被告在受到侵犯名誉权的起诉情况时,是可以从上面这些情况来进行合理合法的抗辩处理,但在进行抗辩的过程中,需要提供合法的证据,以及相关情况来对自己的抗辩行为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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