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侮辱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异同有哪些?
1、行为方式不同。诬告陷害罪是向政府机关和有关部门告发,侮辱诽谤罪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
2、主观方面不同。诬告陷害罪的意图是使他人受刑事处分,侮辱诽谤罪则是意图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
3、所捏造的事实内容不同。诬告陷害罪捏造的是犯罪的事实,侮辱诽谤罪捏造的是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事实。
二、诬告陷害罪法律特征有哪些?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也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并且向司法机关或有关机关告发。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捏造的事实必须是他人的犯罪事实,如果捏造的事实不是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则不构成本罪;
(2)不仅捏造了他人的犯罪事实,而且将捏造的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进行了告发;
(3)诬告陷害的行为必须是明确的对象;
(4)诬告陷害情节严重的,这里所规定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诬陷手段恶劣,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只要诬告陷害的行为符合以上条件,不论被诬陷人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3.主体是一般客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至于出于什么动机,不影响定罪。
三、诬告陷害罪的认定有哪些?
认定本罪,主要应注意诬告陷害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1)本罪与错告、检举失实行为的界限。刑法第243条第3款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构成本罪。二者区别的标志在于,后者主观上不具有陷害他人的目的,客观上不具有捏造犯罪事实并进行告发的行为。
(2)本罪与一般诬告陷害行为的界限。诬告陷害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对于对情节一般的诬告陷害行为,不应以犯罪论。情节是否严重,可从行为人的动机、所诬告的罪行大小、诬告的方式方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影响等方面考察得出结论。
综合上面所说的,侮辱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都是属于捏造事实而伤害他人,对于这种行为是会让他人的利益和权益受到损失,但对于这两方面也是存在很多的不同,不同的情形所存在的处罚是完全不同的,其目的性就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到受害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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