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我们对法律知识了解的越来越多,我们都能很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名誉权对于我们来说也是十分重要的,侵犯名誉权的事件越来越多,人们也越来越重视,律图小编针对侵犯名誉权案例进行详细分析。
侵犯名誉权案例
一、首部
(一)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四初字第75号
二审:**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津高民三终字第2号
(二)案由:名誉权侵权案
(三)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男,42岁,**电视台编剧,户籍所在地**市河西区绍兴道,现住**市南开区广开中街台北花苑。
被告(上诉人):王**,男,62岁,**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住**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被告:(上诉人):**新闻报社。住所地,**省长春市人民大街。
法定代表人:段**,社长。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审判机关:**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审判员:韩**、薄**。
二审审判机关:**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审判员:张*;代理审判员:李*。
(六)审结时间
一审:2004年10月11日
二审:2005年4月27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张**诉称:
原告独立创作完成了30集长篇连续剧《末代皇妃》剧本。2003年该剧本被拍摄成36集电视连续剧,获得观众和艺术界普遍好评。被告王**据闻是从事溥仪研究的人员,著有《淑妃文绣》等书。电视剧《末代皇妃》播出后,王**以该剧部分内容失实为由向出品方发难,并上书广电总局要求停播该剧。未果后,在被告《**新闻》等媒体上公然指责原告创作系抄袭他的作品《淑妃文绣》,该言论在“新浪网”等国内大型网站转载、传播,使社会公众,特别是影视界、投资商对原告的职业道德、艺术品质等产生负面评价,致使原告与案外人辽宁华艺影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半路夫妻》二十集电视剧剧本的“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解除,直接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和可得利益的丧失。二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一、二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名誉权侵权行为,并在《**新闻》等报纸上以同样篇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二、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万元人民币;三、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本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80万元人民币;四、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王**辩称:
被告对《末代皇妃》的批评意见主要是涉及民族利益、国家利益和历史人物名誉等重大历史改编的“五大硬伤”,至于在《**新闻》等媒体公然指责张**创作系抄袭,并非其直接实施。且张**编写《末代皇妃》剧本,确实是在未经其同意、授权的情况下,参考并使用了其相关著作,内含抄袭情节。因此,并未侵犯张**的名誉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东亚新闻辩称:
被告**新闻报社在对王**提供的素材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后,依据王**提供的新闻素材,作了新闻报道,报道的内容与王**的陈述内容完全相同,并未作任何形式的夸大其辞,因此不侵犯张**的名誉权。追加**新闻报社为第二被告显属错告,且东亚贸新闻报社的行为与张**所受经济损失之间也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张**要求**新闻报社赔偿经济损失,没有法律根据。
三、一审事实与证据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张**是**电视台编剧,其创作的多部电视剧作品,曾获得电视剧作品“飞天奖”、“金鹰奖”,并有作品入选国家“五个一工程”。被告王**系中国作家协会会员、**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从事历史研究工作,著有《溥仪的后半生》、《淑妃文绣》、《末代皇后与皇妃》等文字作品。
2004年4月,署名张**编剧的36集电视连续剧《末代皇妃》,先后在江苏、上海、广东、四川等地方电视台播出。该电视剧播出后,王**认为存在诸多历史问题,遂向长春市政协和国家广播电视管理局反映,引起有关媒体关注。此后,**新闻报社记者周春野采访了王**。采访后,王**又以电子邮件方式向记者周春野发送了《评张**的<末代皇妃>》文稿。2004年5月11日,《**新闻》在A13版“追踪—王**教授怒批《末代皇妃》” 系列报道中,发表了采编为周春野的《叹! 史学家心血 愤! 名编剧剽窃》一文。**新闻报社编辑发稿时加有大字标题“叹! 史学家心血 愤! 名编剧剽窃”和“创作灵感源于旧报纸?开玩笑!”、“翻阅上千字史料?说谎话!”、“别人劳动成果据为己有?太荒唐!”、“耗费多年查阅原始资料岂容侵权?”等小字标题。该文内容与王**的《评张**的<末代皇妃>》一文基本相同,其中有“《末代皇妃》剧编剧有什么权利把别人几十年辛苦的劳动成果据为己有?”、“据张**介绍为了拍电视剧他翻阅了几千万字的资料,‘包括《**文史资料》,足有上千万字,这些资料大都没有公开发表过’那么此种解释又有多大的可信度呢?”、“这些资料的搜集耗费了我几十年的时间和人生的大部分精力,所有有关的书籍都是我心血的结晶,现在却被人无端地据为己有,无论如何我要讨回一个说法。”、“试问《末代皇妃》的剧作者,你有什么理由把我的《淑妃文绣》等融入了辛勤劳动的作品含糊地斥之为‘资料’呢?”等词句。
另查明,张**与案外人辽宁华艺影业发展有限公司,曾签订电视剧剧本《半路夫妻》的《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约定:甲方(辽宁华艺影业发展有限公司)向乙方(张**)支付编剧稿酬为每集人民币33,000元,共计人民币660,000元。合同签订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150,000元,乙方在向甲方交付大纲时,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200,000元,乙方根据甲方意见于2003年8月底交付初稿,完成剧本初稿时,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200,000元,尾款于开机前一次支付。2002年11月29日,辽宁华艺影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该合同上盖章,并有张颖与张**签字。履行期限自2002年11月29日至2005年11月29日止。
2004年6月12日,张**(乙方)与辽宁华艺影业发展有限公司(甲方)签订《补充合同》,约定:乙方已完成剧本的创作,该剧本原定于9月底开拍,开拍前应结清全部稿酬660,000元,但因近期甲方得知乙方的《末代皇妃》剧本侵权,故使甲方对乙方所创作的《半路夫妻》剧本的著作权失去信任,为避免造成投资损失,现甲方决定放弃该剧本,不再投拍。乙方应于补充协议签订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甲方已付给乙方的稿酬定金15万元退还甲方。因甲方已将《半路夫妻》申报题材规划,故乙方的剧本以后不论发表或投拍均不得署名《半路夫妻》,否则视乙方严重侵权等。2004年7月7日,张**按照《补充合同》约定退回稿酬定金150,000元,汇入双方约定的名为张杰的信用卡账户。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获奖证书、《**新闻》报纸、被告**新闻报社提供的王**所发电子邮件的打印件、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证明属实。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名誉权的限制】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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