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享有名誉权的哪几个权益
就总体上而言,名誉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权利人有权维护其名誉,要求他人对其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使其在社会中获得应有的尊敬;第二,权利人有权排斥他人对其名誉的侵害,并要求他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名誉权可分为公民的名誉权和法人的名誉权,公民的名誉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任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真人真事进行报道、评论、传播时,都不得与事实不符,而影响公民原有的社会评价;
2、任何人者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法,损害他人的名誉。
3、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陷害他人,败坏他人名誉。法人的名誉内容与公民的名誉权相比,由于其不具有如公民一般的情感,所以其内容有所狭窄,主要包括:
(1)任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法人进行报道评论时,必须真实,与事实相符;
(2)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散布与法人真实状况不符的消息,败坏其名誉。
二、侵犯名誉权的构成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重要隐私等。
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民法通则101条明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侵犯名誉权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案件的犯罪人员应积极的对这类案件的受害者进行赔礼道歉,停止相关的侵权行为。对对方的实际损失和造成的影响进行相关的赔偿。如拒不履行的,案件的受害者可以收集案件资料,对这类人员进行诉讼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