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是一个人行走在社会上的标识,然而总有一些人无论是为了自己利益也好,还是发泄自己心中的怨恨也好,总会在一些时候去侵害别人的名誉权,让别人承受巨大的损失。所以我国对于名誉权是有相关法律保护的,下面就让我们来看下侵害公民名誉权量刑标准以及侵害名誉权的特征。
一、侵犯名誉权的量刑是怎样的
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在审判实践中,有些行为虽然影响到公民的名誉,但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一)正当的评论。
(二)法定范围内的职务行为。
(三)特定利害关系人之间的行为。
(四)受害人事先同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根据这一规定,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应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在侵害对象上,被侵害人是特定人。当然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二)在侵害方式上,主要是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诽谤,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三)在主观过错上,侵害人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在一般情况下,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只能是故意,绝非过失。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新闻报道失实或履行职务的疏忽,也可能造成他人名誉权的损害。
(五)在后果上,对被侵害人的名誉造成较严重的损害。
在我国的民法中对于侵害公民名誉权量刑和处罚有具体的准则,情节较轻即可以责令侵权人恢复名誉、赔偿损失。但如果,侵权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话,则需要承担刑事方面的责任。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