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推荐】肥西县律师 康平县律师 城阳区律师 滕州市律师 鹤城区律师 市中区律师 蜀山区律师
这几年网络发展速度非常快,随之产生的通讯工具与以前想比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微信特别受大家的青睐,因为微信具有联络,购物的功能。很多人比较喜欢在微信上买东西,这也导致有的商家会在微信上诽谤商品,对被诽谤商家的声誉受到伤害,我国法律对微信上诽谤商品有什么法律规定呢?
一、微信上诽谤商品的法律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虽然规定是对自己产品或服务的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夸大了自己,贬低了同行,同样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对此,我们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第八条第(一)项:经营者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该司法解释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进行了直接解释,若将此处“商品”换为“服务”也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本意。
微信公众平台作为新生的传播信息的方法和手段,已成为经营者与经营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传递信息、表达诉求的便捷和有效的桥梁与纽带。近年来,微信平台成为很多企业特别是消费品企业、商业巨头继电视、广播、报纸等传播载体之后又一种常用工具,而我国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上尚未涉足这一领域。
二、怎么避免微信上的诽谤行为
一是敢于向新领域挑战。甲公司向工商部门投诉时,根据有关规定,执法人员本可以告之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侵犯名誉权,但选择了立案查处,从而对这个崭新的领域进行探索研究。近年来,新的行业、领域不断涌现,需要我们适应形势的发展,加强学习,主动作为,在实践中不断拓展执法领域,提高业务水平。
二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有些案件的复杂程度远超预期,需要我们争取政府支持,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
三是强化系统内部紧密协作。在当前工商系统体制和机制正在发生巨大变化时,上级机关对案件查办的指导、协调显得尤为重要。同时,基层工商局也应主动向上级业务部门请教,征求案件查办具体意见。
四是完善相关立法。随着技术发展和商业模式的创新,竞争行为日趋多样化,不正当竞争行为也花样翻新。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部分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商业诋毁等只设定了禁止性条款,没有具体罚则,导致实际操作性不强,亟须通过修订加以完善。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对微信上诽谤商品的行为的规定并不是很健全,导致很多被诽谤商家的权利不能及时的受到的保护。如果商家受到商品诽谤时,一定要镇静,不能慌乱,保存好必要的证据,然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符合立案标准的话,公安机关就会立案侦查,就可以惩治诽谤行为人了。
延伸阅读:
诽谤罪起诉状范本
网络诽谤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诽谤罪的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