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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名誉权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是什么?

一、审理名誉权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是什么?

审理名誉权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是确定了侵权者之后一定需要判处其支付赔偿金,人民法院收到有关名誉权纠纷的起诉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对缺乏侵权事实坚持起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二、名誉权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1、《侵权责任法》规定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民法通则》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 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现在现实生活中,审理侵犯到名誉权的案件是必要要认真对待的,不仅仅是存在这法律规定可以遵守,而且对于最高法院做出的司法解释同样是可以参照的,并且我国的司法解释所做出的认定的标准规定十分的仔细,有助于审理案件。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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