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时尤其是在和同事相处的时候,之间可能会因为工作上的摩擦而产生相关的矛盾,有些人面对这种矛盾所选择的处理方式就非常的不妥。但自己也不能够发现有同事在背后议论自己,就能够说对方的这种行为是对自己进行诽谤的。如果想要以诽谤追究对方的责任的话,也应该了解一下诽谤行为的解释是怎样的?
一、诽谤行为的解释是怎样的?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二、构成诽谤罪:
1、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3、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4、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5、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自诉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关于诽谤行为,应该是有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向部门同事之间,或者在网络上是捏照了各种严重不存在的事实的并不断的进行传播。而且有些人会觉得自己所说的事情当中并没有明确的指出来是谁,但其他人完全可以猜出来,这种行为也能够构成诽谤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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