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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和拐骗儿童的界限是什么?

一、非法拘禁和拐骗儿童的界限是什么?

非法拘禁和拐骗儿童的界限是:

1、主体不同

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

拐骗儿童罪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2、构成要素不同

(一)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只有依法律规定被法律授权的单位才能依法剥夺其自由权,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二)非法拘禁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一是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三是行为人有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

四是行为人采用了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三)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体包括无权行使拘禁权的人和有权行使拘禁权的人滥用职权两种非法拘禁行为。

(四)非法拘禁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为会产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为之,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

拐骗儿童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此外,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的,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国家所规定的非法拘禁罪拐骗儿童罪在构成要素当中,是存在着区别的。比如说在量刑上严重程度不同,非法拘禁罪相对来说量刑较为轻微,拐骗儿童罪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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