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之前,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后,对于所有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均要依法定罪处刑,以有效斩断拐卖儿童犯罪的利益链条,进而推动形成“收买儿童是犯罪”的全民认知,从源头上减少甚至杜绝此类犯罪的发生。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近年来,不乏有“买卖同罪”的呼声,认为“没有收买就没有拐卖”。在《刑法》上,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一对对向犯,且是属于不同罚的对向犯。但两者不可能做到“买卖同罪”,除非收买方在收买前教唆、帮助拐卖方,共同实施了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同犯罪,便可同罪同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国家通过立法打击人口犯罪,没有了“收买无罪”,更拒绝人口拐卖形成买方市场。加大收买者的犯罪成本,遏制犯罪,保护儿童权益,保护万千家庭的幸福,立法、司法已然共同发力。
法律上拐卖妇女罪判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妇女儿童是比较弱小的一方,在中国有专门的法律是保护妇女儿童的。拐卖父母儿童已经给社会和别人的家庭带来严重的危害,情节比较恶劣的,在很大程度上会判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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