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儿童的情形一般包括身体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和疏忽四种类型。
1、身体虐待
是指照顾者对儿童所造成的非意外性身体伤害,而导致其死亡、外型损毁、身体功能损害或丧失,或是让儿童处于可能发生上述伤害的情境中。此外,也包含过度及不符合年龄、不适合情境的管教或惩罚;
2、精神虐待
包括辱骂、恐吓、威胁、藐视、排斥儿童,或是持续对子女有不合情理的差别待遇;对儿童的福祉漠不关心,而导致或可能导致其身体发育、智能、情绪、心理行为及社会…等各方面发展产生明显的伤害;
3、性虐待
指成人以儿童为性的刺激对象,而发生任何与儿童性的接触。也包含加害者年龄在18岁以下,但其年龄长于受害者或对于受害者居于控制或强势的地位;
4、疏忽
因无知、无意或有意不加注意,而忽视儿童的基本需求,以致照顾不当,使儿童的身心受到伤害或可能受到伤害。
量刑: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定罪:因《未成年保护法》、《刑法》等对非家庭成员虐待儿童,没有明确规定,大多是引导性条款,在此情况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一般以寻衅滋事罪定罪。
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虐待儿童常发生于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之间,而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最近几年也经常曝出虐待儿童的情况。但虐待儿童的行为,是否能构成虐待罪或者其他的刑事犯罪,还要看有没有达到相应罪名的入罪条件和入罪标准,因此也不能贸然的认为虐待儿童的行为就一定构成犯罪。
虐待儿童的具体情形表现形式有多样,而总结起来主要也就是四种类型,即身体上的虐待,比如殴打、用针扎等;精神上的虐待,如辱骂、恐吓、冷暴力等;性虐待,以儿童为性的刺激对象,而发生任何与儿童性的接触;疏忽,对儿童的照顾不当,忽略其基本的要求,造成身心受创。
虐待儿童的情形一般包括身体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和疏忽四种类型。
1、身体虐待
是指照顾者对儿童所造成的非意外性身体伤害,而导致其死亡、外型损毁、身体功能损害或丧失,或是让儿童处于可能发生上述伤害的情境中。此外,也包含过度及不符合年龄、不适合情境的管教或惩罚;
2、精神虐待
包括辱骂、恐吓、威胁、藐视、排斥儿童,或是持续对子女有不合情理的差别待遇;对儿童的福祉漠不关心,而导致或可能导致其身体发育、智能、情绪、心理行为及社会…等各方面发展产生明显的伤害;
3、性虐待
指成人以儿童为性的刺激对象,而发生任何与儿童性的接触。也包含加害者年龄在18岁以下,但其年龄长于受害者或对于受害者居于控制或强势的地位;
4、疏忽
因无知、无意或有意不加注意,而忽视儿童的基本需求,以致照顾不当,使儿童的身心受到伤害或可能受到伤害。
量刑: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定罪:因《未成年保护法》、《刑法》等对非家庭成员虐待儿童,没有明确规定,大多是引导性条款,在此情况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一般以寻衅滋事罪定罪。
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虐待儿童常发生于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之间,而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最近几年也经常曝出虐待儿童的情况。但虐待儿童的行为,是否能构成虐待罪或者其他的刑事犯罪,还要看有没有达到相应罪名的入罪条件和入罪标准,因此也不能贸然的认为虐待儿童的行为就一定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