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品质量安全存在哪些问题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一)药物残留超标
药物残留超标,是影响水产品质量安全,影响我国水产品出口最直接、最重要的原因。近年来,由于水产养殖的迅猛发展,放养密度和饲料投放量大大增加,水质极易恶化,从而诱发各种水产动物疾病,在渔病防治过程中,使用药物的现象非常普遍,而有的不按动物的营养需要盲目添加抗菌药物、促生长剂或者不遵守药物的休药期等,导致药物在水产品体内的残留。目前常见的因残留超标引起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药物主要有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和甲醛等,当人们食用了残留超标的水产品后,会出现不同程度的中毒反应,轻者影响健康,重者危及生命。水产品药物残留还严重制约了我国的水产品出口。
(二)水体环境污染严重
随着我国工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急剧增加,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与水产品密切相关的水体环境也在不断的恶化。大量废水的排放,尤其是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和农业面源污染,直接影响水环境质量,危害水产品的生长,引发各种养殖病害。为了防治病害,就要使用各种药物,药物的过量投入又会引发水体条件的进一步恶化,从而陷入恶性循环。不仅如此,水生物相比于其他生物更易于富集污水中的重金属、农药、有机污染物和生物毒素等污染物质,人类若长期食用含有这些有害物质的水产品,会出现诸如“水俣病”、“骨痛病”、“白细胞减少”等疾病。
(三)质量观念淡薄,市场竞争不规范
从目前状况看,我国水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总体规模小,技术水平低,质量品牌意识还比较薄弱,一些生产加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低下,产品质量参差不齐。有的企业为了牟取暴利,甚至不顾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在水产品加工过程中非法添加违禁物和添加剂。加之相关部门对产品质量监管不力,以及整个社会质量意识的欠缺,无法使这些生产条件恶劣、管理水平低下、产品质量差的企业得到应有的处罚,这就给那些生产条件好、品牌意识强、产品质量高的优质企业造成了极其不平等的竞争环境,给他们带来了巨大的竞争压力和市场挤占,从而进一步加剧了市场的无序竞争。
(四)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监督体系不完善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部分标准之间存在重复规定、配套性差等缺陷,缺乏系统有序的标准制定规划,对水产品的监管重点依然停留在最终产品上,这是一种明显的事后管理行为,与国际通行的“从源头抓起”的做法存在很大差距。在对水产品的检测和监督方面,还徘徊在简单的抽检监测上,对产品原产地的相关信息标识大多是空白,这就使得质量追溯制度无法有效实施,源头安全管理只停留在纸上。同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不健全,检测设备及检测手段与国际先进水平有较大距离,无法应对外国进口商日益严格的检验标准,加之检测队伍整体素质偏低,严重制约了我国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体系的完善与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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