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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产品质量纠纷的处理是什么样的?

一、出口产品质量纠纷的处理是什么样的?

(一)、确认产品存在质量瑕疵的几个问题。

在国际贸易质量纠纷的诉讼、仲裁中,以下几个问题通常是各方的争议焦点:

1、质量问题如何确认

当发生质量争议时,如何确认质量标准就是个首要问题。一般来说,合同中约定质量标准、要求的,出口企业应当按照约定质量要求交付货物,如果提供了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货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尝试进行协商补充约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看合同条款、交易习惯中是否有关于产品质量的内容,还要查找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接下来是由谁进行构验的问题。如果是表面即可判断质量问题的,比较简单,而如果需要检验确定的情况下,通常来说,以下几种检验结果或报告就比较重要。在货物出运前的双方进行的检验记录是很重要的依据,关键要审查该检验结果有没有经双方的确认,如果是单方的的记录,那么在诉讼仲裁时常难得到确认。有的买卖双方会约定由验货公司在大货出运之前进行验货,这种检验结论就比较具有证明效力,但是现实操作中,有的合同一方只有复印件,那么也将由于缺乏原件而不被认可。在货物出运后,买方才发现质量问题的,可以提交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如果没有约定的,买方也通常可以委托当地的公证机关和检验机构进行检测,但由于此检测由于是单方操作,对方可以提出异议,在诉讼仲裁过程中可以向法院、仲裁机构委托检验、鉴定。另外,有些商品会有法律规定强制检验,此时进出口国的官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也是一种重要的判断质量的依据。

在发现质量问题以后,买方及时的提出质量异议也是个重要的环节,如果没有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那么也将被视作产品合格,而丧失索赔的权利。比如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买方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合同双方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合同双方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卖方。买方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不过,对于卖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我国合同法规定买方不受前述的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2、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是否为卖方所供应的产品

质量纠纷中,还有个事实的认定常会成为争议焦点,也就是外商或者外贸公司提出的有质量问题的货物是否就是出口企业所供应的货物,这也就是货物一致问题。由于外贸环节通常较多,同一批货物有可能会几经转手,最后在发现质量问题的时候,货物已经在合同双方之外的主体手中,而质量索赔的环节也可能有好几环,各自的下家均层层向其上家提出索赔。而像我们浙江省出口企业现在通常是做OEM加工,货物上面没有生产厂家的标志,甚至没有贴牌。此时,在各个环节流通中的合同、装箱单、发票、来往邮件等文件、单据、信函将产生至关重要的作用,法院、仲裁机构将根据各项材料综合认定。

(二)、如何提前做好准备,应对质量问题

由于买卖环节的较多,除了加强生产管理、监控生产流程、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之外,从法律的角度着眼,采取一定的措施来规避风险、消除争议也是很必要。要以预防为主,在产生质量纠纷之前,要及早预防,此时投入较少,但是起到的作用会比较大,并且事前的预防工作到位,有助于让自己在纠纷发生之后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并直接关系到将来诉讼仲裁的结果。

1、在合同签订阶段就要注意约定以下相关条款:

(1)、质量标准、质量检测方法条款:

质量标准条款在国际贸易质量纠纷中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确定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而往往质量纠纷的发生,缘于买卖双方对质量标准的看法不一致,因此最直接的解决办法就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产品质量的标准。对于按样品生产的产品,最好对样品进行封样,由双方予以确认,在将来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确定质量标准的主要依据。

除了约定质量标准,对于质量检测方法的不同看法,也往往会造成产品质量异议,因此有必要约定产品质量检测办法,具体包括:A、质量检测机构;B、该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报告的在确定质量问题时的地位、作用;C、检测样品的挑选比例、挑选办法及保存办法;D、检测报告中合格样品与不合格样品比例对确定整批产品质量状况的影响,例如达到或者超过多少比例可以拒绝接收货物,甚至解除合同。

(2)、质量异议条款

为了及时的解决质量问题,有必要约束各方处理问题的期限。比如,对于不同的产品质量问题,可以约定买方在不同的质量期间内进行检测、提出异议,表面的问题应该期限较短,而产品深层次的问题,甚至是在使用以后才能发现的问题,则期限应该较长;相应的,为了避免卖方不作为,拖延处理时间,可以约定卖方作出反应的期间。

(3)、违约责任

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方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让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赔偿损失、解除合同等。在实际操作中,质量纠纷发生以后,往往存在损失难以明确的确定、计算的问题,有时也较难提出相应的损失证据,对于违约的补救措施双方也有时会产生争议,各方可能会站在自己角度考虑弥补措施的成本、效果,因此,容易产生纠纷。同时,如果没有相应的违约条款,合同的一方可能会责任心较轻,不利于合同的顺利履行,并在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后会拖延解决问题、拒绝赔偿,因此,很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约定解决质量问题的措施,及损失的计算办法等。

(4)、付款条件条款。

付款条件的条款本身不是处理质量问题的条款,但是在实务操作中,付款的条件与质量问题的处理息息相关。比如,如果全部后T/T的情况下,由于货物已经在外商手中时才付款,如果此时外商有心不付款,就会挑货物质量的次,并以此拒货,作为出口企业十分被动,常常是任其宰割,被迫接受降价的要求。因此,在商谈付款条件的时候,也要考虑到质量情况的确定问题。

2、在合同的履行阶段,各方应根据合同的约定以及法律的规定,充分行使自己应有的权利,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该尽的法律义务,包括各项流程的各方先后顺序、行为期限都要注意。比如,在验货时注意及时检验,并且对检验结果让各方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在发现质量问题后,要通过书面方式提出质量异议,而不能只以口头告知。

另外,各方还要做好整个流程中相关材料、证据的保留、收集工作,以备不时之需。在很多质量纠纷中,合同一方处于不利的地位,就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反映真实的情况的证据,导致被对方钻了空子。这需要在交易谈判开始,到整个交易完成以后的整个过程中,都要有意的注意收集日常工作中处理交易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有用的材料,并做好保管,这就需要企业制订相关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对员工进行一定的法律培训。证据的种类多种多样,在外贸业务流程中,主要有以下一些材料:合同(包括形式发票、订单等能够证明双方约定的书面材料),MASTER B/L,HOUSE B/L, 航空运单,海运单,铁路承运货物收据,邮包收据,专递收据,提单确认件,报关单,增值税发票、货代发票等各类发票,汇款单,装箱单,出口货物明细单,订舱单等。从形式上看,除了书面的材料(包括传真),也可以是电子邮件、录音、证人、QQ记录、ICQ记录、MSN记录等,当然还有一些证据材料不保留在自己手里,而是为交易过程中其他主体(包括海关、税务局、货代、船公司等)所保管、登记。

综合上面所说的,产品质量的纠纷一般就是针对于有问题的产品,不管是出品还是进品的产品要有不合法就算是违反了法律的条款,在处理的上面也会结合实际的案件情况来,从而更好的保障到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和权益从而进行更好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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