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在性质上是无过错责任。这不是说对产品缺陷的制造者和销售者没有过错,因为产品存在缺陷本身就是一种过错,现代社会对产品质量的规定越来越具体,如果产品不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产品的生产者就有过错,除非现有的科学技术无法发现。但是,产品责任确定是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其立意是确定这种侵权责任不考察过错,无论其有没有过错,在所不论,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产品具有缺陷,即可构成侵权责任。因而受害人不必证明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的过错,因而也就减轻了权利人的诉讼负担,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性,构成产品责任须具备以下要件。
1、产品存在缺陷。产品及其缺陷在产品责任构成中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前面已对缺陷作了专门论述,下面主要对产品概念进行阐释。《侵权责任法》对产品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该法第2条第2款第一次对产品概念作了概括性的规定,产品责任中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产品须具备两个条件:
(1)经过加工、制作,未经过加工制作的自然物,不是产品;
(2)用于销售,因而是可以进入流通领域的物。用于销售,是指生产、制造该产品的目的,而不是已经进入流通。上述产品存在缺陷,就构成本要件。
2、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产品责任中的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人身损害包括致人死亡和致人伤残。财产损失,不是指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即购买该产品所付价金的损失,而是指缺陷产品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失,其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受害人应对损失的存在及其范围负举证责任。精神损害,是指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给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和感情创伤。对于产品责任是否应当包括精神损害,法律未有明文规定。学者认为《产品质量法》第44条关于“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是指精神损害。因为从逻辑结构分析,该条规定的“其他重大损失”显然不是指生命、健康方面的损害,也不是指财产损失,应指人身方面的损害以及由此产生的精神损害。
3、因果关系。产品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要件,是指产品的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产品缺陷是原因,损害事实呈结果。确认产品责任的因果关系,要由受害人证明,证明的内容是,损害是由于使用或消费有缺陷的产品所致。使用,是对可以多次利用的产品的利用;消费,是对只能一次性利用的产品的利用。这两者在构成侵权责任时无原则性区别,因此一般称作使用也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