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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倾倒固体废物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多久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倾倒固体废物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多久?

一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常见的审限应当在三至六个月。

二、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其具体适用规则,与前述数罪并罚原则的基本适用规则完全一致,不再赘述。

2、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 69条的规定,根据“先并后减”的规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此即“先并后减”。

3、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根据“先减后并”的规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4、如行为人既有漏罪又犯新罪,则先“漏”,后“新”。

刑事案件的审理时间某种程度上和案件的难易程度有关,如果犯罪嫌疑人同时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和污染环境罪,那么法院的宣判结果很有可能是数罪并罚,数罪并罚的刑期要分别看这两个罪名的量刑标准,倾倒固体废物和故意损坏财务罪之间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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