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侵权规定中的虚拟财产归责原则是什么?
虚拟财产侵权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归责原则理论一般包括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推定责任、公平责任。
也有观点认为,对于虚拟财产侵权归责应该适用过错责任。该观点认为:除非运营商明确确保虚拟财产的义务,在一般情况下,不能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能承担过错责任。另外,过错责任就是运营商应该承担的注意和保护的合理范围。过错原则适用于一般的侵权行为,只要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就应该使用过错责任。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无过错责任的几种情形,并不包含电子商务侵权行为,因此,从体系上说,电子商务侵权行为只能承担过错责任。所以,网络游戏运营商对玩家虚拟财产的灭失,只承担过错责任。
“过错归责”表面上是严格遵守了我国法律的规定,但是却忽略了网络游戏的特点,网络游戏完全在运营商地掌握之下,过错责任忽略了运营商和玩家之间的技术上的不对等性,过错原则使这种不对等性在诉讼过程中,将玩家置于劣势,无法保护玩家的利益。所以笔者以为,在虚拟财产侵权中应该适用推定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实际上是过错责任的延伸,但将举证责任倒置。适用过错推定,即法官在审理案件中,不要求原告去寻求运营商在主观上存在主观过错的证明,不必举证,而是从损害事实的客观要件以及他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推定运营商主观上有过错;如果运营商认为自己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则须自己举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证明成立者,推翻过错推定,否定运营商的侵权责任;证明不足或者不能证明者,则推定过错成立,运营商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在处理这类案件中,应当特别注意,不能强加原告的过错证明责任,而应当严格按照过错推定原则的要求进行。服务商跟玩家相比,更具有证明的优势,服务上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必玩家证明服务商有过错要容易得多,这样,就能很好的平衡两者的利益,不至于使一方在诉讼中处于绝对的优势。
二、虚拟财产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对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将其概括为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四个要件。下面就结合网络游戏的特点,探讨虚拟财产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主观过错主观过错分为两种形态,即故意和过失。故意,是行为人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它发生或者听任它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故意在网络游戏世界里侵害他人权利,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这没有什么争议,在此不必过多探讨。下面主要就过失进行分析:对于过失的判断标准包括三种,那么网络游戏运营商应该按照什么样的注意义务标准呢?
普通人的注意标准。这种标准是指,只用轻微的注意,即可预见的情形。如果通常情况下,一般人也难以注意到,那么行为人机关没有避免损害,但也尽到了注意义务,因而不能认定行为人有过失。
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标准。所谓自己事务,包括经济上、身份上一切属于自己礼仪范围内的事务。判断这种注意义务,应以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尽到了注意的义务为标准,如果行为人证明自己尽到了注意义务,应认定无过失,否则,就是有过失。
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即在网络游戏管理中,具有相当知识经验的人,对于一定事件所应有的注意作为标准。行为人有无尽此注意的知识和经验,以及他向来对于事物所用的注意程度,均不过问,只有依其职业斟酌,所用的注意程度,应比普通人的注意和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要求更高。这种注意的标准适用于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上面三种判断标准对应着三种过失:重大过失、具体轻过失、抽象轻过失。
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运营商违法法定义务而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作为”是运营商主动实施的损害游戏玩家的行为,“不作为”是运营商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使玩家受到侵害。结合虚拟财产侵权案件来说,违法行为包括删除玩家游戏装备、封号等。
损害事实依《民法通则》的规定,损害即侵害主体合法权益的后果,此种后果将产生损害赔偿责任。即损害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某人受侵权法保护的权利和利益遭受不利的影响。具体到虚拟财产案件中,损害事实即造成玩家在游戏是缺乏刀具或者不能进入到游戏当中。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着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引起的客观联系。具体到网络游戏种,即网络游戏运营商的违法行为和玩家的损害存在着因果关系,是运营商的行为导致了玩家的损失。
对于这个虚拟的侵权的原则来说的话,这个归责的原则也是在这个法律上面是有这个体现的。不管是这个虚拟的财产还是说这个实际存在的财产也好,当我们的财产受到这个侵害的时候,而且也是有这个证据的时候,我们是可以通过正当程序来保护我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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