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车退押金流程是怎样的
出租人退押金的流程应当按照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来确定,直接按照合同的约定来退押金。
《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出租车租赁合同时,双方有约定押金的,那么在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来退押金。在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时,承租人可以要求对方退还押金,按照合同的约定,退还押金是符合约定的,承租人应当退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可以不用退还。因为押金是一方当事人将一定费用存放在对方处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的可以以此费用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因此押金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对方的利益不受到损害,在解除合同时,对方的利益有受到损害的,出租人可以不用退还押金,未受到损害的,应当按照约定将押金退还。
二、押金的法律性质
关于押金的法律性质,主要观点有:
1、抵销预约说,认为押金的交付意味着当事人之间成立押金预约,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押金与其债权相抵销。
2、解除条件附债权说,认为押金的交付,发生了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即在债权人对债务人所负的返还押金的债务上,附有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在所受损害的限度内押金归于消灭的解除条件。
3、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说,认为押金的交付,为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所附条件成就,债权人无需返还押金。
4、债权质说,认为交付押金者,对其受领人有请求返还之请求权,系以该项债权设定质权,故其性质为债权质权。
5、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说,认为押金的交付,其受领人负有附停止条件的返还义务,系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行为。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来确定押金的退还流程,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去找出租人退还押金,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来确定是否退还押金,符合约定的,应当将押金退还,不符合的,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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