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已经废止,相关规定按照《民法典》中的规定执行。存在着临时用工发生侵权责任的情况之下,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实施职务活动时,侵犯了他人 权益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如果员工有重大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职务行为的特点是什么?
职权性。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的行为履行职务行为。超越职权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时空性。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时间、地域范围内实施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职务行为。比如市的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纠正另一城市公务员管理中的错误。
身份性。即在通常情况下,凡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名义实施的行为都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如公务员人员着装、佩戴标志、出示证件、宣布代表机关实施的行为一般都以职务行为论。四是目的标准。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维护公共利益而为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是职务行为。
在当代的社会,不管是临时用工还是正式用工,如果是在执行公务的过程当中发生侵权行为,那么是需要由用人单位承担替代的责任的,当然,对于任何单位来说,如果已经履行了相关的侵权赔偿责任之后,是有权利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人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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