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资开的比劳动合同约定的多可以吗?
工资开的比劳动合同约定的多是可以的,一般公司考虑到员工个人的绩效表现跟运营成本,在约定的书面合同当中的工资都是按照每个员工的最低工资标准来约定的,所以说有些员工就会发现实际拿到手的工资要比合同当中的工资是高很多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上述内容参考第二条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可以要求补足和赔偿,赔偿按工龄来,一年一个月,不足一年按半个月算。
二、订立劳动合同时薪水约定不明确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劳动报酬,但有时不排除双方并未就薪水报酬做出具体约定,这时,该怎么办呢?
《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该条规定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
通常情形下职员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之后,可能会有绩效工资,有时单位还会给其发奖金,故而发现自己的实际收入比劳动合同上的薪资要高,是十分正常的,但若是发现比较低,可以向当地的仲裁机构,或者是人民法院,提出救济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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