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同类企业违反竞业协议吗?
竞业协议时效一般是2年,没有超过就算是违反,超过了就对自己没有任何的约束。
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回避、竞业避让,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均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或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该法第24条还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约定的是离职后的两年内不在其他机构从事同类业务,但并没有禁止你到其他机构从事其他业务。那么当事人入职的同类企业的其他工作,不构成违约,除非其他工作利用了之前所掌握的"老东家"的商业秘密或经营信息,从而给“老东家”造成了损失。
当该合同条例出台之后竞业限制的补偿标准问题,无疑是各方讨论的焦点。就现行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来说缺乏对补偿的规定。但有些地方已经走在了前面,如《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向被限制人支付补偿费,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的报酬总额的1/2。《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在竞业限制期间年补偿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1/2。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03-20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其数额不得少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年工资收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
草案规定的补偿标准是原工资的100%!有人认为这个标准偏高,有资料显示,在发达国家中,法国的这一标准是最高的,也仅达到50%,没有100%。因为他们认为竞业限制是对劳动能力的限制,不是丧失。按100%的补偿标准是难以承受,过高补偿就可能把用人单位整垮,不利于更多的人就业。
不过,也有人认为,只有较高的补偿标准,才是符合市场规律要求的“竞业限制”。因为“竞业限制”的范围只适于用人单位的关键员工,且跳槽后的行业是有直接竞争的同类行业。制定较高的补偿标准,企业就会衡量相关员工是否真正值得竞业限制。
所以设立一个适当的补偿标准,也是对市场机制的一种巧妙运用。
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二)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当事人由此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
(三)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综合上面所说的,在每一个公司里面都会与一些技术性的劳动者或者高管签订保密协议,这种协议的签订主要就是要保障公司的利益不受到损害,而对于这种人员如果辞职到别家公司上班的话都是有所限制的,因此,想要入职其它公司一定要过了协议的诉讼期才能就业同行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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