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指的是企业与员工之间需要签订的有关双方劳动期间需要遵守的规则,工作的内容,工作的薪资、工作的福利赔偿等相关内容的规定条款,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文件,也是我国非常重视以及重要的法律,那么具体的劳动合同法的特点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的特点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适当地提高了劳动标准。例如: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都要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对招用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义务等内容的规定,必然会加大用人单位的劳动成本和管理成本。这主要是为了解决劳动者职业安全问题,而且中国需要适当提高劳动标准,实现产业升级,提高竞争能力,劳动者收入的增加也会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发展。
强调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明确《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一直存在着《劳动合同法》是“单保护”,还是“双保护”的争议。“单保护”即主张《劳动合同法》是向劳动者权益倾斜保护的法律;“双保护”则主张《劳动合同法》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从社会舆论看,一方面要求立法保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呼声一直非常强烈,认为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状况始终存在,“强资本、弱劳工”是普遍的事实,立法不能只重视形式上的平等,忽视事实上的不平等,更应通过法律的扶弱抑强,实现实质公平。另一方面,以企业家为代表的诸多人士,反对“单保护”,他们认为,如果实施过分强调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将大幅增加劳动用工成本,对中国的投资环境造成消极影响。但最终立法仍然是坚持在总则上写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没有写上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加大了用人单位违法成本。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对违法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而刑事责任。在法律责任的追究上较为重视经济责任的承担,例如: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法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额度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诸如此类的经济责任条款在法律责任追究上是较为普遍的。这也是吸取了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因为法律责任追究的不完善,造成执法困难的教训。
加重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意思自治受重视,国家干预降低,而中国“强资本、弱劳工”的现实,集体合同、集体协商制度尚不完善的现状,决定了在我国劳动关系的协调不能放任劳资双方意思自治,不能放任市场自发调节,国家必须予以适度的干预,以政府的权威制止、制裁违法行为。因而,《劳动合同法》的国家干预色彩较为浓厚,在法律责任的追究上,几乎对列举的每一项违法行为,都规定有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行使劳动监察权,赋予了国家和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的职权,这就加大了政府责任。同时,为防止劳动行政部门滥用职权或不履行法律职责,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合同法》力图有效地寻求劳动者、用人单位间的利益平衡,协调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如对用人单位知情权、劳动管理权的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权利的规定,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竞业限制条款的规范,均体现了平衡用人单位利益与劳动者利益的立法本意。
尽管《劳动合同法》还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但在我国改革开放已有20多年,市场经济发展不断成熟的条件下制定的《劳动合同法》,顺应了劳动关系的发展现状,既考虑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考虑了劳动者、用人单位、国家利益的平衡,适时的提高劳动标准,加大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保持经济发展水平与劳动者享受发展成果的适度平衡,使劳动者能充分享受经济发展的成果,使国家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平稳发展,最终实现社会和谐。
劳动合同法的特点是什么?上面已经为大家做了一个详细的介绍,关于劳动合同法的特点有以上总结的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赔偿成本,保证了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的权益,提高了保障监管的职能。虽然还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但是经过长时间的改进与完善他已经做到了基本保障每个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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