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劳动合同,在签订之日开始其实也就意味着日后会有解除的那么一天,当然不管是劳动者个人还是用人单位其实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都是享有一定权利,只不过在实际解除的时候,需要按照法律中的规定来操作才行。那此时解除劳动合同都有哪几种情况呢?不妨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不仅仅就解除劳动合同本身达成一致,还应当对一方或者双方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协商一致,比如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的保守商业秘密和补偿一定的培训费用,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条件,只有双方对这些附加条件也达成一致的前提下,才是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当然,如果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均未提出任何条件,也就不存在就条件达成一致的问题。
非过失性辞退: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过失性辞退: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㈠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这种辞退所引起的劳动争议较为少见。
经济性裁员:《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总结了一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大概有4种,就包括合意的解除、非过失性辞退、过失性辞退以及经济性裁员。在不同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此时产生的法律后果不一样。要是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况,就要对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了。对于解除劳动合同都有哪几种情况的问题,律图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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