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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和用人单位都签订的有劳动合同,旨在规范和约束双方以便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实际情况中总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所以对于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争议是一直存在的。到底是哪方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了,应该如何处理,这些都是争议的内容。因此,今天小编要说的就是:对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争议如何处理。
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相对于合同双方,即员工和用人单位所言的。所以小编认为认定“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已经主动领取或签字领取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
2、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合同决定只是程序违法,但实体上成立的。例如,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只是事先没有通知工会的,或者是劳动者违反了规章制度,只是制度公示证据不足的。
3、在诉讼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但劳动者不具备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
4、劳动者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已经重新就业,或者虽未重新就业,但是已经主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5、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但劳动者不接受变更合同的。比如,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已经被其他劳动者取代,但劳动者不同意安排新的工作岗位的,或者是用人单位迁址,劳动者不同意到新的地址工作的。
6、用人单位正在进行经济性裁员,劳动者不属于被优先留用对象的。
7、在诉讼期间,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主体消失的,比如劳动者死亡、用人单位破产解散的。
8、在诉讼期间,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除了要确定是哪方不能继续履行外,还要根据具体情况,比如员工是否要求要继续履行,用人单位是否接受继续履行等。所以小编认为员工从以下几点处理此类争议: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虽然本规定采取的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优先的原则,但毕竟还规定了“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这就引起了用人单位的兴趣和点燃了一丝希望。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信春鹰主编,法律出版社,2007年7月第一版第185页)认为:在有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客观上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了,如果原用人单位已经搬迁到外地、原工作部门已经被撤销等,此时即使劳动者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无法继续,因此,在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为防止用人单从违法解除或者终止中获益,实践部门应对“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做限制性解释,不能做宽泛解释。
3、实际情况是劳动者是否坚持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单位是否坚持不履行。劳动者立场是,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受法律保护,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单位方不能只根据单方面的意愿就解除,否则劳动合同就失去了意义。单位方立场是单位有自己的用人权,只要二倍赔钱就可以解除。双方讲的法律依据都是劳动合同法第48条,但立场完全相反。喝多律师认为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还要看单位是否同意,只要单位不同意,就是“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认为“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单位应当履行”,法律有明确规定,而“单位是否愿意接纳”和“看单位是否同意”,并没有法律这样规定的。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并没有主张“不能履行”,单位主张“不能履行”应当举证证明,单位方认为自己方“不愿意继续履行”的陈述就是证据,时间也从劳动合同期内拖到了劳动合同期外,单位方的这个陈述和时间因素多作为证据,实际也被法院方采信。但也有的律师认为,继续履行是法律规定的强制履行,因为单位本来就是解除违法,如果不支持强制履行,劳动者的合法诉求就不能实现,最终变成了只要单位支付两倍赔偿就可以解除,显然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立法的本意。另外,劳动合同是有具体条款的,能不能履行不能一概而论,能履行的条款应当履行,实在不能履行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依据最高法解释,劳动争议中解除辞退等由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不负举证责任,单位主张不能履行应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坚决不服,准备申请再审。
综上所述,对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是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的,应为其牵扯到员工和用人单位两方。而且彼此是否要求继续履行、对方是否接受,都存在不同的情况。但如上所说,认定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有其对应的条件,而处理此类争议也有其对应的方法。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随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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