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即在劳动者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单位解除劳动者的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还有就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单位可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还有一种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单位维持或提高续约条件,而劳动者不同意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除第四十六条之外的情形,一般都无需支付经补金。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再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是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职工患了职业病,说明企业的生产或工作条件、安全制度或者医疗条件不够完善;职工因负伤,说明企业的劳动保护制度不完善或劳动保护措施不健全。职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都有可能造成职工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因此,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不管是试用期内,还是整个劳动合同期内,企业等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根据《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按其在本单位工件时间的长短,给予三个月至一年的医疗期,在本单位工作二十年以上的,医疗期可以适当延长。在规定的医疗期,为了保障职工有稳定的收入,安心养病,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企业也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延续到医疗期满。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孕期是指怀孕期间;产期是指生育期间;哺乳是指女职工哺乳其婴儿的时间。根据宪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原则,为了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劳动法规定,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间,即使具备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企业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企业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届满。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劳动合同期限未届满,又不具备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其实在一些情况下,即使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了一致,但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要是单位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则就不是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了,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二者的性质不同,计算标准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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