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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竞业限制是合理的吗?

一、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竞业限制是合理的吗?

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竞业限制是合理的。很多单位为了保护公司的一些私有信息,是会和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之后,双方就要按照协议的约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一方有违约行为的话,则就要对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这种做法是合理的。

二、竞业限制人员的范围是什么?

1、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这里的高级管理人员一般是指我国相关法律中规定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因此,一个劳动者是否负有保密义务是双方是否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条件,没有接触到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普通劳动者,不必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即使订立,也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反而须支付相应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三、竞业限制竞业禁止的区别是什么?

1、义务的性质不同:前者是法定义务,已有法律明文规定在先,只要是董事、经理,就必须履行竞业禁止的义务;后者是约定义务,只以约定为前提,如事先无约定,择业就不受限制

2、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法中规定的董事、经理,部门经理而普通员工无需承担义务;后者是公司的员工都可以成为竞业限制的对象,其中是包括董事、经理,部门经理的。

3、承担义务的时间不同:前者是董事经理任职期间,后者是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后的若干时间。

4、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前者是侵权责任,后者可能是违约责任,也可能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员工与单位一旦构成劳动关系的,就需要在规定的时间限制内签署一份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需要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充分的协商,并且就保密的问题达成充分的一致,合同一旦签署就生效,签署合同的双方都具有约束的作用,泄露机密将构成违约行为,会受到竞业限制且需要向单位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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