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所谓劳动合同,又称为劳动契约或者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私人雇主)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是产生劳动关系的根据。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所谓民事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按照上述定义,可知劳动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那么,劳动合同无疑具有民事合同的一般特征。但是,劳动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特殊形式,必然具有自身的特点。总的来说,二者还是具有十分明显的区别:
1、两者存在的社会领域不同:劳动合同存在于劳动力使用权的转让领域,涉及劳动过程的发生与实现。民事合同调整的则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事合同注重的是商品流通过程,相对而言,很少关注商品生产过程。
2、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同: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劳动者;而民事合同则没有这样严格的要求,双方当事人没有限制,可以同时或者分别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团体等。
3、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同:劳动合同是关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该关系经过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而成为劳动合同法律关系;而民事合同一般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所具有的管理上的从属关系。
1、合同主体不合格。如受雇一方提供了假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用单位不具备招聘资格等。
2、合同内容不合法,即劳动合同有悖法律、法规及善良风俗,或是损害了国家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如约定制造冰毒、假钞等。内容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3、意思表示不真实。劳动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产物,应该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违背一方的真实意愿,因而是无效的。
4、合同形式不合法。这是指劳动合同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也未实际履行主要义务,或者依法或应当事人要求应当鉴证的劳动合同没有鉴证等。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后,就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综上所述,民事合同的范围比较大,包含劳动合同。民事合同对合同当事人的要求比较低,没有规定必须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个人。从生效条件看,民事合同和劳动合同应该是一一致的,都是合同签署合法、合同真实表达双方意思及合同条款符合法律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