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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中经济补偿和双倍工资有什么区别?

一、劳动仲裁中经济补偿和双倍工资有什么区别?

劳动仲裁中经济补偿和双倍工资的区别主要单位需要承担的责任不同,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合同承担的社会责任;双倍工资是违法解除合同或者未签合同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只要职员并不是自愿离职,且在被单位辞退时并没有过错,那么不管是与单位协商后办理的离职手续,还是被单位直接告知需要离开工作岗位,都是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而双倍工资只有是那些入职满一个月了,但是单位不愿意签署合同的职员,或者是那些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员可以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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