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独签试用期合同有没有效力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均口头或以其他形式如在入职登记表中注明,或只单独签订试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三个月或六个月试用期,但不签订劳动合同。
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认为试用合格,就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解除劳动关系。
我认为,用人单位该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往往会处于被动地位而导致败诉。
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根据该规定,我们可以知道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存在于劳动合同期限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一说。
一些地方性法规也很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因此,用人单位只约定试用期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不存在试用期,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事实劳动关系进行处理。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试用期辞职有工资吗
试用期若正常办理辞职手续,工资按照你的出勤天数发放。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辞职提前三天递交一份书面辞职申请;落款日期为当天,申请离职日期为落款日期后的第四天,第四天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要有书面的交接手续双方签字,包括物品交接等。
如果个人档案在公司的需要在第十天同时领取个人档案,一定要有公司封条,盖章方可自己暂时保管即可。
试用期辞职公司原则上是不能克扣劳动者的工资的,除非劳动者在职期间内给公司造成了财产损失。
正常情况下试用期辞职应在提前3天告知公司人事部门,工资在离职当天当面结算。在公司常规发放工资之日再发放给你也行。
有些无良单位,在招录员工的时候,就想方设法的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包括约定试用期的期限超过法定最长期限、试用期内不给员工购买社保、转正之后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等。这些行为固然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但同时也是违反了我国法律中的有关规定的,因而用人单位就需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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