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印发《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罪是指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违抗命令,是指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上违背、抗拒首长、上级职权范围内的命令,包括拒绝接受命令、拒不执行命令,或者不按照命令的具体要求行动等。 战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扰乱作战部署或者贻误战机的;
(三)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四)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影响作战任务完成的;
第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是指故意隐瞒、谎报军情,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首长、上级决策失误的;
(三)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四)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影响作战任务完成的;
第三条 拒传、假传军令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条) 拒传军令罪是指负有传递军令职责的军人,明知是军令而故意拒绝传递或者拖延传递,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假传军令罪是指故意伪造、篡改军令,或者明知是伪造、篡改的军令而予以传达或者发布,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首长、上级决策失误的;
(三)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四)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影响作战任务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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