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主体错误;
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即必须要有商业秘密的存在,这是实行竞业限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并且协议的另一方必须是符合竞业限制适用条件的人员,如果不满足协议签订的主体条件很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2、超过竞业禁止的期限;
《劳动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的禁止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期限超过两年,则超出部分应当认定为无效。
3、不给劳动者补偿;
用人单位让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就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补偿。如果该竞业禁止协议未约定补偿数额或者给付标准,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此事项协商,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给付补偿金,则该协议不对劳动者产生效力。
1、首先需要明确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范围。竞业限制协议的范围应当是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如果超过了这个法定的范围,那对员工来讲,失去约束力;还有就是同类产品、同类业务要进行尽量详细的约定,有的企业约定很笼统,比如约定同行业等等。那么我们一定要正确理解国家制定此条款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正当竞争,竞业限制的是与本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这是根本。
2、其次还需要清楚竞业限制协议的有效期限。竞业限制的期限法律规定的最高年限是2年,但可以约定低于2年。限制的起始时间一般推定为从离职之日起计算。
3、最后,还应当弄明白竞业限制协议生效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必须支付竞业限制金,不支付的话,根据司法实践,基本认定为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
通过以上内容,相信大家已经明确了竞业限制协议的生效条件和在何种情况下该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大家对竞业限制协议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来电咨询律图网站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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