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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劳动关系代理词范文是什么样的

劳动关系不明确,没有劳动合同约束的时候就需要大家协商解决或者通过法律途径来确认劳动关系。自己对诉讼解决劳动关系感觉有困难的,可以请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来代替自己解决劳动关系确认的事,但是这个时候就需要一份确定劳动关系代理词表明自己被代理的身份,但是代理词该如何写,可以到下文进行了解。

一、确定劳动关系代理词范文是什么样的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受上诉人羊某某的委托和雅安市雨城法律服务所的指派,担任上诉人羊某某的二审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听取了上诉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第一、上诉人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

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上诉人上诉人公司工作

上诉人向原审审理法院提供的参加雅安市安全生产培训中心培训的《班组长安全培训登记表》、雅安市安全生产培训中心出具的《证明》、上诉人上诉人制作、发放的“乾盛A161”号摩托车牌照的证据,以及原审法院调卷回复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上诉人上诉人公司工作,双方存在事实上不具争议的劳动关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争议的举证责任应含盖“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原审法院审理中,上诉人未向法院提供其掌握的上诉人技能培训证书等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

第二、上诉人和第三人(自然人)郑某某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

1、上诉人上诉人劳动关系一直持续的情况下,上诉人否认上诉人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辩称上诉人只与第三人(自然人)郑某某存在劳动关系,说法违反法律规定

上诉人上诉人公司的员工,双方劳动关系一直存续——2009年5月至2012年7月——上诉人因腰部受伤不得以离开上诉人公司,期间连续工作时间为三十八个月,上诉人离开上诉人公司再未从事同种类工作,且鉴定出矽肺病——矽肺病属于法定职业病之一,向上诉人提出赔偿请求,上诉人不同意,因而发生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原审审理中,上诉人辩称上诉人与第三人(自然人)郑某某才存在劳动关系,违反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之规定。

依据前述,第三人(自然人)郑某某根本不具有与上诉人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资质。

2、上诉人与第三人(自然人)郑某某之间签订的《采矿掘进施工劳务承包协议书》不具有事实意义、法律意义上合法定性,无认定价值

上诉人作为矿山企业,从营业执照确定的经营范围“铅锌矿开采、洗选加工销售及矿产品购销”,就此可看出,上诉人经营范围既包括有开采范围内必要的地质矿产资源资料、矿界图件和开采方案;也包括有与申请开采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力量和设备;还包括有必要的安全措施、矿产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措施;以及有完备的采矿手续和齐全的证照等。反之,凡采矿手续不齐全,或采矿手续虽齐全,但实际并不具备开办条件的企业、自然人,均不能作为发包和承包对象。

上诉人辩称,其将采矿掘进施工劳务发包已发包第三人(自然人)郑某某,但请“特别注意”作为第三人(自然人)的郑某某实际一无资金,二无技术、三无设备,该承包协议明显违反《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四)款“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的规定,是法律所禁止,属变相转让、转租采矿权的违法行为;同时,该承包行为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七)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至始无效的协议(合同)。

原审中,上诉人答辩意见,是人为将矿山企业营业执照确定的经营权进行了分割,是对国家法律的公然违反,是对国家法律制度的挑衅和践踏。

第三、上诉人以逆向劳务用工,将采矿掘进施工劳务承包第三人(自然人)郑某某,是逃避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的表现

原审法院依据《采矿掘进施工劳务承包协议书》审理认定,上诉人只是将采矿掘进施工劳务发包给第三人(自然人)郑某某,而不是经营权,上诉人在第三人(自然人)郑某某处领取劳动报酬,故与第三人(自然人)郑某某存劳动关系,与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属认定事实错误。

第三人(自然人)郑某某作为上诉人公司的管理人员,接受上诉人管理,而第三人(自然人)郑某某的下级员工接受其管理,在其处领取劳动报酬,只能上诉人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一种体现,并不能说明上诉人与第三人(自然人)郑某某就必然存在劳动关系,从而否定上诉人的实际用工主体资格。

上诉人与第三人(自然人)郑某某之间的《采矿掘进施工劳务承包协议书》实质已属法律所禁止,就算属于内部管理约定,其效力不能对抗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

第四、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前所述,上诉人在原审法院审理中称的上诉人应为第三人(自然人)郑某某员工的答辩意见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判定上诉人上诉人不具有劳动关系的事实,是对实体正义、程序正义的双重违反,更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违反。

可见,上诉人上诉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上诉人作为劳动者,在上诉人公司工作,双方虽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真实存在,不能否定。确定上诉人上诉人的劳动关系,既是对《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立法精神的体现,也是对法院公正审判职能的彰显。

以上几点代理意见,可互相印证出上诉人上诉人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所以,原审法院所作出的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2013)汉民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

雅安市雨城法律服务所

中国法律咨询中心四川心中心法律部

代理人:**

2014年1月13日

一份完整的代理词,不仅能够帮助自己解决代理的问题,还能让律师最大程度的行使代理人的权利,帮助自己赢得胜诉。代理词的写作,一是写明事实情况,以及权利的授予,二是要确保代理词的格式规范,符合法律的要求,把握这两点,大家也就很容易起草出一份符合自己要求的代理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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