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保护法是我国针对低年龄就业的未成年工制定的相关法律,目的是为了保障未成年工的工作中的合法权益。那么,未成年工保护法有哪些具体的内容呢?用工单位又需要给未成年工提供哪些福利保障?律图来为您解答。
一、定义
是指根据未成年工身体发育尚未定型的特点,对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在我国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主要内容有:
1、最低就业年龄的规定。根据我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严禁招收未满16周岁的童工;
2、对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的保护。法律规定了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的劳动范围;要求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等保护工作。
二、禁忌劳动范围
根据《劳动法》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由于未成年工处于特殊的生长发育年龄,身体还处于成长发育的时期,同时也正是学习文化接受知识的黄金年龄,没有从事某些工作所需的体力和心理素质,因此,法律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非常有必要。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劳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者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3、《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5、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三、定期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发育,使其免受职业侵害,同时也是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安排工作岗位的重要依据。
《劳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1)安排工作岗位之前;(2)工作满1年;(3)年满18周岁,距前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体检发现未成年工不适宜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为未成年工调换适宜的工作岗位;未成年工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治疗。用人单位不仅要对未成年工健康检查事宜进行全面的安排,而且所涉及的所有费用支出都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未成年工在规定的健康检查期间应算做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工资。
四、使用保护制度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工要求外,还要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的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五、法律责任
《劳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对未成年工保护的规定,侵害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成年工保护法不同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他是针对16-18岁未成年的劳工制定的法律。我国对于劳动人员的年龄限制最低不小于16岁,当用人单位雇佣了16-18岁的未成年人时,必须遵照未成年工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为未成年工提供相应的福利。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哈尔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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