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是社会活动中非常常见的一种协商方式,规定着双方应该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我们经常会遇到这类现象,当对于员工有重大事情发生时,需要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此时和公司单位之前稍有不当就会发生矛盾,面对此类事件,正确的处理方式是什么。下面是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劳动合同法》
(即新劳动法)没有对“停薪留职”作出明文规定。“停薪留职”的做法,其法律依据一直沿用劳动部颁发[1995]309 号文件(《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劳动部劳部发[1996]354 号文件(《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根据上述两个规范性文件,业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它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可以变更劳动关系的相关内容;不愿意回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二、保留劳动关系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甲方同意乙方保留劳动关系,经双方协商,
就相关事宜订立本协议:
1、缴纳社会保险至55周岁(集体部分由公司承担,个人部分由本人承担);
2、发放生活费连续工作9至13年按500元/月发放至退休,14至18年按600元/月发放至退休,19年以上(含19年)按700元/月发放至退休;
3、保留劳动关系期间,乙方不享受工资、效益薪酬等其他劳保福利待遇;
4、保留劳动关系期间,如乙方因病残死亡,甲方将终止与乙方保留劳动关系;
5、为了联系方便,乙方需将自己的家庭住址和通讯方式及时通知甲方;
6、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如遇企业重组、改制等因素,协议提前终止;
7、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8、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三、法律规定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我们要正确行使的权利,通过正确的方式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以解决自己的事情,并且不耽误不损害公司单位的利益。希望大家能够合理准确的运自己的权利,更不希望因为懂得了法律知识就借此做一些损害公司单位,甚至社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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