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申请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登记信息表
4、与仲裁请求相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一份)
5、如委托代理人,须填写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6、如申请人属用人单位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各一份
申请材料不全一次告知补正内容
办事机构负责人提出是否受理意见并通知申请人(5个工作日)
受理仲裁申请后,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通知其应诉(5个工作日)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庭,并将组庭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5个工作日)
仲裁庭审理案件(包括开庭、调解、裁决),并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终局裁决除外),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