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事物之间的关系都需要有一个载体证明其关系的存在,这个载体一般不会以同种形式出现,载体的形式多种多样,那么到底什么是所谓的“关系载体呢”,下面就由小编来为大家解释,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是什么。
司法实践中,需要劳动者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一般有两种:
一、刚入职未满一个月,尚未来得及签订劳动合同即出现纠纷;
二、入职超过一个月,但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而需要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这里不针对第一种情形做分析,因为劳动者入职时间短,用人单位可能不存在不签劳动合同的故意。在第二种情形下,个别用人单位为规避劳动法的制约,以达到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的非法目的,可谓无所不用其极,只有想不到的,没有做不到的,你想到的方式他们用了,你想不到的方式他们也用了。笔者经常见到的极端情形就是:所有员工(小公司,人员少)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社保,工资发现金不给工资条(或用老板亲戚朋友的个人帐户转帐发工资),考勤不盖章,无工作证、工作服,不发录取通知书等,导致劳动者几乎无法举证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可知,当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有: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但是,当出现上述极端情形时,这5个方面的证据劳动者都是拿不到的。
有劳动者可能会问了,前四个我拿不到,第五个“其他劳动者的证言”,我找两个同事去证明一下不就行了!笔者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其他劳动者的证言”有效的前提是,“其他劳动者”也要能够证明他们和该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样,“其他劳动者”才有资格出具证人证言,证明涉案劳动者和该用人单位也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如果“其他劳动者”的情形和涉案劳动者一样,也无法证明自己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就会出现死循环,结果就是任何一个劳动关系都证明不了。
除了上述五种证据外,还有哪些证据能够证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呢?笔者认为,以下几种证据可以考虑:
1、载有劳动者名字的单位盖章材料。比如,违纪处分通知书(呵呵,开玩笑了!不过,这的确是一个强有力的证据!)。比如会议纪要,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材料申报表,供货单,出库单,等。
2、载有劳动者肖像、名字的公司网站页面。
3、公司内部企业邮箱的往来电子邮件。
4、与公司老板之间的电话录音、现场谈话录音。
5、在公司办公场所的视频录像、照片(照片最好有多张)。
6、与公司老板之间的短信往来。
7、与公司老板之间业务往来的电子邮件。
8、与公司老板之间的QQ、微信聊天记录。
9、客户单位的证明。
10、特殊情形下的报警记录。如出现工伤时的报警记录,公司门卫不让进入公司的报警记录等。
11、如果实在没有证据,可以随便找个借口,如用人单位未支付加班费、克扣工资等,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然后再以劳动监察大队的调查结果作为证据。这种方法具有不确定性,因为最终能否搜集到有利证据,需取决于诸多因素,劳动者无法掌控。
对于上述第6、7、8项,如果对方不承认的话,劳动者必须要证明交谈对方的身份,也就是说,必须先要明手机号、QQ号及微信号的主人是公司老板,这也是一个有难度的事情。
需要注意的是,证据一般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就是直接能够证明某一事实的证据,而间接证据一般需要两份及两份以上的证据来佐证某一事实。以上所讲有很多都是间接证据,因间接证据的证明效力会受到证据本身的效力、证据的来源、甚至证据的搜集方法等方面的影响。所以如果劳动者在没有直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的情况下,建议在合法的前提下,尽量多搜集上述证据。当然,现实中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也不止上面提到的这些,只要是能证明确实存在劳动关系的,都可以以合法的方式搜集。但是,证据一定要提前收集、制作,如果等出现纠纷了才想到去找证据,可能就会面临因证据不足而导致败诉的风险!
综上所述,判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方式方法小编已经为大家在上文中简单的阐释了,但是在现实生活判断存在劳动关系的是什么的应用当中并非如此简单,具体怎么去证明,如果有需要,可以咨询我们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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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属于事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