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要参保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两份,一份交劳动局备案,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
2.失业中心审核无误之后,填写《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两份表格;
3.到户籍所在地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
4.交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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