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大部分的人都是通过自己的辛勤工作靠自己的一双手和知识来获得工作,挣取钱财。无论是工薪阶层还是民工或者是合伙人都是如此。而劳动方也就是我们说的被雇佣者与资方也就是雇佣者之间的关系就叫做劳资关系。今天,小编就为大家讲解一下要如何理解劳资关系的法律意义?
一、概念
劳资关系,是指劳工和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这种关系通过劳资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契约和团体协约而成立。劳资关系或称为劳雇关系,一方面是受雇主雇用,从事工作获取工资者,另一方面是雇用劳工的事业主、事业经营之负责人或代表事业主处理有关劳工事务之人,彼此间的关系即属劳雇关系。
二、简介
劳资关系其所牵涉的范围至广,举凡劳动条件、童工女工保护、劳工组织与经营、生产效率、赏罚升迁、违约处理及争议处理等均属之。这一关系在手工业时代,师徒之间亲密融洽,并不发生任何问题,但自工业革命以后,机器取代人力,甚且重机器而轻人力,劳资双方壁垒分明。因之,形成了严重的劳工问题
三、意义
劳资关系的良好与否,关系生产秩序、社会安定及国家安全,至为重要。一般而言,在工业先进国家的劳资关系,大都并不和谐,致常发生劳资纠纷,而导致罢工、怠工、关厂、停业。影响所及,不但足使生产停顿,社会紊乱,甚且使国本动摇,危及世界和平。
国父孙中山先生,在遗教中指示:人类社会之所以有进化,是由于大多数人的利益相调合,而不是有冲突。基此,我国宪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劳资双方应本协调合作原则,发展生产事业,劳资纠纷之调解与仲裁,以法律定之。’我国劳工政策纲领更订明:劳资合作为劳资政策重要目标之一。是故我国的劳资关系重在合作、和谐、协调。换言之,以合作代替对立、以和谐代替纠纷,以沟通代替隔膜,本此精神去处理劳资间的雇佣关系。
同时,劳资关系也为人力资源管理学习过程中的六大模块之一(人力资源规划,招聘与面试,培训与开发,绩效管理,薪酬与福利,劳资关系)。
四、形式
劳资关系,表现为受雇者与雇主间的冲突与合作,其进一步深入的内涵还包括雇用关系中为了价格与权力相争的理论、技术和制度。它不仅涉及工人、工会组织与雇主,也同政府和各类公众直接或间接相关联。
(1)国营与集体企业。这类企业的机构有管理部门、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厂长都是国家的雇员,因此与工人享有同等的参加工会的权利。
(2)私营企业。在这里, 雇员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完全靠合同来维系。工会率不高,特别在面对中国劳动力买方市场的情况,资方有绝对的讨价还价的谈判能力。有些中小私营企业员工的利益、就业安全、改善待遇的要求等得不到规范的管理和保障。甚至有些私有企业以家族式经营管理为主,家长式的权威使得劳资关系不但复杂,难以确定,而且劳方的利益与保障也难以实现。
(3)外资企业。外资企业有两类:一是指中欧、 中美合资或独资企业,它们与工会、党支部和中方经理一起,结成了统一战线,企业的管理层与工人的关系并非对抗性的。即使工人有不满情绪,也常常是针对中方经理,因为他们低能、腐化或任人唯亲。二是东亚、东南亚国家投资的企业,这里工人报酬微薄,工作条件相对较差,事故发生频繁,劳资冲突屡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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