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指的是从事雇佣劳动的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在本应该学习的时间却开始从事雇佣劳动,这对他们的身心发展和知识的学习都有很大的影响。为了使未成年人正常的发展学习,国家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用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那么雇佣童工罪的具体表现形式是什么呢,雇佣童工的民事及刑事责任又指的是什么?律图小编在下文为您做出解答。
我们平时说的雇佣童工罪在法律上其实指的是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它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佣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雇佣童工罪具体的有以下三种具体表现形式:
(1)雇佣童工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是指使童工从事国家禁止的《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2)雇佣童工从事“高空、井下作业”,是指使童工从事国家禁止的《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的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和矿山井作业。
(3)雇佣童工“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具体指使童工在具有爆炸性能、能够引起爆炸的各种用于爆破、杀伤的物质的环境下从事劳动;
《劳动法》第94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应承担以下责任:
(1)民事责任。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遣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要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负担。非法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医疗终结,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其伤残程度发给童工本人致残抚恤费。童工死亡的,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发给童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丧葬补助费,并给予经济补偿。
(2)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44条规定:用人单位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述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以上就是律图小编就雇佣童工罪做出的介绍。未成年人是建设祖国的明日接班人,他们应该享受在未成年的时间里学习的权利,任何的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目的和手段剥夺他们的这一权利。对于已构成犯雇佣童工罪的个人或单位,国家都应给予规定的处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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